09-10-2013

货物买卖

作者

  • Irene Nikas-Theisen, 律师 Nikas, Theisen & Associates LLP 合伙人

一、一般条款(希腊民法典第 513 条及以下 — 以下简称“民法典”)

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具有哪些基本权利与义务?

买卖合同是根据债权法缔结权利和义务的诺成双务合同。具体而言,卖方承担的义
务是转移商品(无缺陷,符合约定的品质要求)的所有权于买方,而买方承担的义
务是向卖方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款。合同本身对双方的物权没有任何影响,这意味
着,即使订立了合同,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如果卖方被宣布
破产,卖方的债权人可以没收标的物,归入破产财产。此外,销售属于第三方的商
品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有义务偿还可能出现的赔偿金。

购买价款必须是货币形式吗?

不一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购买价款必须用特定的货币金额载明。如果没有约
定,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价款。不要求价款合理,但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民法
典第 178-179 条)。

何时付款?

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应立即付款。

卖方如何在不进行耗时诉讼的前提下要求支付价款?

价款构成一项请求权,该请求权要求履行《希腊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法典”)第 623 和 624 条之规定,即可以通过以书面文件递交直接证据的方
式,或通过议案被允许或接受后颁布的临时禁令的方式,提交简要的付款通知。

如果货物必须发送到其他地点,卖方如何确保付款?

可以通过开具不可撤销的担保银行保函确保付款,保函由银行开具,受益人为卖方/
发货方。

订立买卖合同存在形式要求吗?

一般而言,法律未作出形式要求。然而,也有例外,如通过自我合同(民法典第
235 条)开展的销售。此外,双方可自行约定买卖合同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 2
部分第 159 条)。一般来说,特别是国际销售,强烈建议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以确
保双方的权利,同时也为(可强制执行的)简易付款通知提供书面证据,而且获取
这类证据的速度也相对较快。同时此举也可预防出现司法权管辖争议(民事诉讼法
典第 1 部分第 393 条),立约各方须知晓,合同标的物的金额超过一定价值时(目
前为 20.000 欧元),证人的证词不予采纳。

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次级义务?

有。此类义务由民法典规定(如民法典第 519 条,提供有关待售货物法律关系的信
息,以及交付所有相关文件),或通过协议约定,或遵照善意原则和交易习惯。专门
法律也规定有次级义务,比如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包装上的标签或使用说明须使用希
腊语。过失性违反次级义务构成履约缺陷或履约不当,卖方有义务偿还赔偿金。

买方接受支票或汇票可否视为付款?

不可。买方通过双方之间的协议接受支票或汇票或背书,通常不视为付款;该行为仅
构成支付承诺,这意味着仅当支票或汇票兑现时债务方告解除(民法典第 421 条)。

如果买卖双方违反各自的主要义务,买卖双方可向对方行使何种权利?

如果卖方存在无能力履行其主要义务的过失(无论起初无能力还是后来无能力),
买方可以拒绝付款并要求全额偿还赔偿金(民法典第 382 条)或终止合同(民法
典第 382 条)。如果出现延迟履约的过失,买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买方延迟付
款,卖方也享有与买方同样的权利,即拒收货物,要求全额赔偿或终止合同。如果
一方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则另一方还可在此基础上以侵权为由提出索赔(民法典
第 914 条及以下)。如果出现法律过错以及缺陷货物这类特殊情况,请参见下文第
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谁承担货物毁坏或变质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 522 条,货物随机毁坏、损失或变质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因
此,即使货物已经毁坏,买方亦须在交付货物后立即支付价款。但是,如果销售带
有附加条件,则另当别论。因此,如果交付给买方的已售出货物附有延缓条件,则
货物随机毁坏或变质的风险(在条件成就之前)由卖方承担,如果是附解除条件,
则由买方承担风险。此外,民法典还对销售目的地由买方指定的情形有特殊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自货物交付装运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民法典第 524 条)。特别
是约定到岸价格(成本,保险和运费)和离岸价格(船上交货价)为船运条件的销
售,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不以交付装运起算,而仅以船舶装货时起算。

谁负责支付货物交付与接收的费用?

卖方负责已售出商品的交付费用,买方负责收取货物及运至约定以外地点的费用(
民法典第 526 条)。

卖方可否通过订立保留所有权的条款确保支付价款?

一般来说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价款的(延缓)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时。如果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付款或终止合同,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民法典第
532 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卖方还有权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司法临时保护
措施主张所有权。

但是,如果买方将货物转交给第三方会怎样?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规定是,禁止处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对买
方转交货物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也不对没收或处置货物的买方之债权人有任何影响。如
果卖方希望禁止此类行为,可以决定转交货物需附加买方不得再行转交的解除条件。因
此,如果买方试图转交货物,所有权则自动归还卖方(民法典第 202、206 条)。

如果买方在完成付款前破产,应适用哪些条款?

如前所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支付价款的延缓条款。因此,在这段不确定的时
间内,卖方不仅是所有人,也是所有权持有人,而买方仅占有货物。因此,根据强势
(可能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见,如果买方破产,卖方可以索要货物,但条件是卖
方已经以买方违约为由终止合同,且不论终止时间为何,即宣布破产前后均可。

希腊法律是否符合共同体法律及国际法?

1. 第 3043/2002 号法律已执行第 1999/44/EC 号指令,导致货物买卖国内法发生
重大变更,尤其是针对民法典第 534-537 和 540-561 条有关义务与卖方的完好性
保证之规定。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已通过第 2532/1997 号
法律(自 1998 年 1 月 2 日起生效)在希腊国家立法中得以执行。如果非希腊人士
居住的国家已批准该公约,则 CISG 的规定适用于希腊人士与该非希腊人士签订的合
同。CISG 包含非强制性规定(CISG 第 6 条)并可自主解释。根据第 11 条,买卖
合同没有任何形式的要求。
对比民法典与 CISG,主要存在以下区别:根据 GISG 第 55 条,如果未以明确或默
许的形式确认价款,在没有任何相反指示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约定的价格为订立合
同之时与该交易类似条件下同类已售出货物的一般价格。此外,第 30 条规定了三
项卖方的独立主要义务,而民法典规定了两项,这三项义务为:交付义务、提交所
有与已售出货物相关文件的义务以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此外,第 42 条对卖方有关
存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权利所负的责任作出了特殊规定,即遵照货物被转售或使用
的所在国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遵照买方营业场所所在国的法律。第 38 条
明确地界定了到货后买方应尽早检验货物的义务。此外,根据第 39 条第 1 款,如
果买方发现或本应已经发现缺陷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说明缺陷的通知给卖方,
则买方将失去因货物缺陷而衍生的权利。如果出现法律过错,则同样适用(第 1 部
分第 43 条)。

二、法律过错(民法典第514 条及以下) 什么是法律过错,出现此类过错时,买方具有哪些请求权?

1、根据民法典第 514 条,不论第三方具有何种请求权,卖方均有义务移交货物。
任何可对买方提起并阻碍所有权自由转移以及转移后权利行使的货物合同权利或物
权均视为法律过错。因此,卖方不具有所有权、根据债权法可以对买方提起的请求
权、没收和公民逮捕、司法查封和公法权利均构成法律过错。
2、卖方有义务使已售出的商品免于出现法律过错。所有权转移时上述义务即告解
除。因此,除非法律过错因发生于履约期间的事件而产生,否则卖方对随后出现的
任何法律过错概不负责。然而,民法典第 515 条包含例外规定,即如果买方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知道存在法律过错,则解除卖方的责任,但货物被没收或抵押的情况除
外,不论买方是否知情,卖方均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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