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014

刑事法庭诉讼程序

作者

  • Ilias Anagnostopoulos, Ourania Karantinou Anagnostopoulos Criminal Law & Litigation

1.法律渊源

刑事法庭诉讼程序受国内、欧洲和国际法律法规管辖。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基本核
心是《希腊刑事诉讼程序法典》(GCCP)。希腊《宪法》也含有可直接适用于刑事诉
讼程序的规定。
希腊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协议》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
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希腊已认可《欧盟条约》及《基本权利宪章》。上述国际文
件的所有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优先于任何随后颁布的存在冲突的国内法规定。*
* 根据《宪法》第 28 条规定,法律认可国际条约和公约,因此优先于一般立法文件。

2.希腊的刑事法庭有怎样的结构?

刑事法庭的结构根据犯罪 1) 小罪 2) 轻罪 3) 重罪而划分。
小罪法庭审理小罪
轻罪法庭审理轻罪,属于一审(一人或三人法庭)。三人法庭审理针对一人法庭判
决提起的上诉。
重罪法庭审理重罪。这些法庭可以是仅由法官组成(一人或多人,连同上诉法官审
理案件,属于一审)的法庭,也可以是混合刑事法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多人
法庭,该法庭负责审理针对一人法庭提起的上诉。
混合刑事法庭(法官和陪审员)审理重罪,比如杀人、强奸、儿童性虐待等。由上诉
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与贪污、挪用资产、诈骗、有组织的罪犯、贩毒等有关的重罪。
Areios Pagos 享有最高司法权,审理就法律规定本身针对所有刑事法庭判决提起的上诉。

3.如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由一审法庭的公诉人启动。公诉人收到 notitia criminis(即犯罪通
知书)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通知往往主要来自提起犯罪诉讼的个人,通知书中陈
述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公诉人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比如公共部门、媒体
等)知晓犯罪时,也可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 officio。
某些犯罪需要受害人提起刑事诉讼才能被起诉,比如家庭内部犯罪或因未造成严重
人身伤害、诽谤等未严重涉及公共利益的犯罪。
Ilias Anagnostopoulos, Ourania Karantinou
Anagnostopoulos Criminal Law & Litigation
刑事法庭诉讼程序
Anagnostopoulos Criminal Law & Litigation
12 希腊法律文摘

4.刑事诉讼程序分几个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1) 审理前程序(初步审讯、犯罪主要调查、起诉
程序),不公开,非对抗式,2) 审理程序,公开,口头进行,适度对抗。

5.轻罪的审理前阶段

公诉人收到 notitia criminis 之后,有权下达初步审讯的命令(地方法官执行),
以便收集证据,合理起诉。
初步审讯结束后,公诉人决定起诉或撤案。撤案的理由可以是无证据证明存在犯罪,
或存在法律方面的原因。撤案决定须经上诉法庭合资格的公诉人确认。如果合资格的
公诉人不同意撤案,可指示一审法庭的公诉人启动起诉程序。刑事诉讼的原告有权向
上诉法庭的公诉人对撤案判决提起上诉,该公诉人可以决定撤案或下令起诉。
如果公诉人决定(或奉命)启动轻罪起诉程序,则会将案件交由开出传票的轻罪法
庭审理。送达被告人的传票上列有指控罪名、审理日期、被告需出庭的法庭,审理
时将出庭的证人及公诉人将出示的证据。外籍被告会收到使用自己能看懂的语言翻
译后的传票译本。
如果被告被传唤至三人轻罪法庭,则被告有权根据事实或法律原因,通过向上诉法
庭的公诉人上诉的方式,对控告提起上诉。
需注意的是,情节较轻的轻罪则转交(一人轻罪法庭)审理,出具传票后免去初步
审讯。

6.重罪的审理前阶段

重罪案件中,初步审讯是必经阶段。初步审讯结束后,公诉人下令进行主要调查。
调查活动由调查法官执行,旨在收集和保护所有证据,以便司法委员会决定是否起
诉被告。
调查法官执行审讯 in rem,需涉及与犯罪有关的所有参与者。因此,调查法官有权
审问证人、进行搜查、征求专家意见、审前拘留等。一般调查前会预先通知被告。
主要调查结束后,将案件档案交由公诉人。公诉人向司法委员会提交合理的书面建议
书,建议将案件转交审理或宣告被告无罪。司法委员会听取公诉人的建议后(不公开),
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公诉人的建议。司法委员会可以命令辩诉双方出面为自己辩解。
针对涉及国有财产的具体重罪(第 1608/50 号法案),上诉法庭的司法委员会有权
决定将案件转交审理或宣告被告无罪。
特定类型的犯罪,比如抢劫、贩毒等,上诉法庭的公诉人有权在收到上诉法庭法官
的书面同意书之后出具传票,决定转交审理。主要调查结束之前,一审法庭的公诉
人负责处理案件,然后将案件档案交由上诉法庭的公诉人。

7.审理程序

7.1.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法庭审讯是公开的,口头进行,适度对抗(详见下方第 7.2 和 7.3 节)。
根据《宪法》第 93 条和 GCCP 第 329 条,所有审理须公开,所有法庭判决应公开宣
判,否则无效。唯有一条例外,为保护公共道德或辩诉双方的私人或家庭生活,审理
中的公共人物可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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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必须口头进行,法庭判决应以审理中呈递的证据为依据。法庭和辩诉双方
审问证人,所有相关文件均须宣读,公诉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发表口头陈述。
7.2.辩诉双方出庭
依法被传唤的被告有责任亲自出庭,但也有权由辩护律师代其出庭而本人不出庭。
被告有权委任辩护律师(不超过三人)代其出庭。
若为重罪,则强制提供法律援助,审判长正式指派两名律师公会会员,为没有委任
辩护律师的被告辩护。被告还可在开庭前请求法律援助(GCCP 第 340 条)。
如果被告有必要出庭,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亲自出庭。
被告经依法传唤后未能出庭的,将被判 in absentia(缺席审判)。
普通原告无亲自出庭义务,可以选择由辩护律师代为出庭;但是法庭可以命令原告
以证人身份出庭。
7.3.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以宣布被告的姓名开始,法庭庭长也将通知被告其享有的权利。在这个阶
段,被告可以以程序为由,对审理程序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接下来,法庭、公诉人和辩诉双方审问证人和专家。所有证据需在法庭上宣读,以
便法庭和辩诉双方知情。检查证据之后,被告进行陈述(无需宣誓)。被告应请求
口头回答指控,并且不可被打断。被告有权保持沉默;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出于
策略原因,大多数被告并未行使这一权利。被告提交陈述后,仅庭长、法庭成员和
公诉人有权向被告提问。共同被告和/或其辩护律师享有有限权利,可在被告的陈述
暗示共同被告有罪时向被告提问。
被告有权在庭审时与自己的辩护律师交谈,但不得在回答问题前咨询辩护律师。
(GCCP 第 366 条)。
接下来是代表普通原告和被告的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激烈辩论。被告及其辩护
律师始终有权总结陈词。
法庭休庭商讨罪名是否成立,并公开宣布结论。如果被告被宣告有罪,公诉人建议
应处的刑罚,法庭听取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对此的陈述。法庭再次休庭商讨,然后公
开宣告判决。

8.证据规则

无罪推论(ECHR 第 6 条第 2 款)是基本原则。在希腊法律系统中,起诉方负有举
证之责,被告无义务在审判前披露证据。与此相反,公诉人必须向被告出示一份将
审问的证人名单以及庭审时将出示的文件。(GCCP 第 326 条)。
遇有疑义时应有利于被告 (in dubio pro reo)。
宣告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据应排除合理的怀疑,判决无需经一致同意。
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原则上应该被采纳,并可向法庭举证(第 177、178 条)。调
查部门和法庭有责任找出真相(第 177、351、357 条),只要证据是揭露真相所必
需,则有权开展任何调查行动。
程序法未对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有所限定,但所有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原则上遵
循法庭的自由心证。
Anagnostopoulos Criminal Law & Litigation
14 希腊法律文摘
GCCP 第 178 条提到了最常见的举证方式:指标,搜查人身、地点或物品、专家报
告、自白、证人陈述和文件。虽然被告的自白是证明其有罪的强有力证据,但和所
有其他证据一样,均由法庭判定。

9.公诉人享有怎么的法律地位?

公诉人不是“法官”(严格意义上),而是以国家名义行使起诉权的司法人员。其
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因为没有公诉人的事先审理,法庭的判决(
包括司法委员会的判决)是无效的。公诉人代表国家,但是公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
无义务支持指控和对被告人进行反驳。虽然严格意义上,公诉人不属于诉讼程序的
任何一方,但是其诉讼权利处于被告与原告之间。

10.被告享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审理之前还是审理期间,《希腊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结合优先于国内法的
希腊《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协议》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都提供了完善的被告权利制度。被告的权利包括:有权使用自己能懂的语言
获悉指控、有权依请求回应指控,有权获得案件档案的副本,有权要求足够的时间
准备辩护,有权保持沉默或提交书面辩护声明,有权自警察或司法部门开始调查时
委任辩护律师,有权参与大部分调查活动(不包括审问证人),有权获得法律援
助,有权请求审问证人等。
在审理阶段,被告还享有进一步的权利,包括:有权请求公诉人传唤证人,有权审
问证人和专家,有权对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发表意见,有权亲自或通过辩护
律师为自己辩护,有权做总结陈词,有权对判决提起上诉等。

11.原告享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根据《希腊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直接因可疑犯罪行为受到物质或精神伤害的任何
人都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比如遭到诽谤、遭受人身伤害等。原告被视为诉
讼程序中重要的一方,因为原告享有多种权利,比如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有权获得
案件档案的副本,有权出示证据,有权请求开展调查活动,有权任命专家代表,有
权在庭审时审问证人等。

12.法律救济

12.1.对司法委员会的判决有何普通法律救济?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下重罪,则自收到判决后 10 天内,被告有权对司法委员会的起诉
判决提起上诉,但只能以具体的程序或法律事由为依据(GCCP 第 478 条)。
无论支持或反对被告人,上诉法庭的公诉人可于一个月内对司法委员会的所有判决
提出上诉(GCCP 第 479 条)。
上述所有上诉均由上诉法庭的司法委员会审理。审理公诉人提交的合理书面建议
后,由上诉司法委员会秘密决定组成三人委员会。上诉法庭的司法委员会有权撤
销、修改或维持原判。
此外,如果出现对重罪提起诉讼及宣告被告无罪或诉讼程序临时暂停,无论支持或
反对被告人,轻罪法庭的公诉人有权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向 Areios Pagos 对司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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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判决提出上诉(GCCP 第 483 条)。对于司法委员会做出的判决,上诉法庭的公
诉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Areios Pagos 的公诉人有权因法律错误,于判决下达后 30 天内,通过撤销原判的方
式,对任何司法委员会的所有判决(包括初级审判)提出上诉(GCCP 第 483 条)。
在此期限之后,公诉人有权为法律利益起见,以撤销原判的方式,以法律错误为由,
对任何司法委员会的任何判决提出上诉,包括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为法律利益起
见,以撤销原判的方式上诉,不影响涉及同样案情的既判案件。
GCCP 第 484 条专门提到可因法律错误向 Areios Pagos 提起上诉,包括违反诉讼程
序则无效的规定;对相关实质性刑事条款的错误解释或适用;既判案件,未提及刑
法的相关规定等。
Areios Pagos 作为刑事部门私密三人委员会(GCCP 第 485 条)在听取公诉人的建
议之后决定是否上诉。
12.2.对法庭的判决有何法律救济?
根据 GCCP 第 489 条规定的条款,被告有权对所有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比如若被
告被判监禁 5 个月以上或受到高于 3000 欧元的罚款,则被告可以对三人轻罪法庭
的判决提起上诉。
无论支持或反对被告,公诉人也有权根据具体的条款和时间限制对判决提起上诉。
被告可以对无罪判决提起上诉,但仅限于无罪是基于悔恨或判决推理所含的评估对
被告的声誉产生了本不该有的侵犯(GCCP 第 486 条)。
轻罪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公诉人有权对其司法辖区内小罪和轻罪法庭的无罪判决提起
上诉。
不得以事实为由,对混合刑事法庭或上诉法庭对重罪的一致无罪判决提起上诉。
可以对一审法庭的判决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向 Areios Pagos 提起上诉,但不得对上诉
法庭的判决提上诉(GCCP 第 504 条)。
被告有权在判决登记于正式法庭书记处后 20 天内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判决提起上诉
(GCCP 第 505、473 条)。
轻罪法庭的公诉人可以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所属法庭的判决以及在其司法辖区内一
人轻罪法庭和小罪法庭的判决提起上诉。混合刑事法庭的公诉人享有该等权利,但
是必须针对所属上述法庭的判决。上诉法庭的公诉人可以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其司
法辖区内上诉法庭、混合刑事法庭和轻罪法庭的判决提起上诉。
Areios Pagos 的公诉人可于宣判后 30 天内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任何法庭的任何判
决(包括初级审判)提起上诉(GCCP 第 505 条)。在此期限之后,公诉人仅可以为
法律利益起见,以撤销原判的方式提起上诉。
被告可以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无罪判决提起上诉,但仅限于被告无罪的原因是因为
犯罪后有所悔恨(GCCP 第 506 条)。
上述法庭的公诉人享有针对无罪判决的上述权利,但仅限于错误解释或适用相关的
实质性刑事条款(GCCP 第 506)。
如果无法向上诉法庭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被告和公诉人也可以以撤销原判的方式对
驳回其属物管辖权资格 (ratione materiae) 的法庭之判决提起上诉,并将案件交由
合资格的法庭审理(GCCP 第 504 条)。
Anagnostopoulos Criminal Law & Litigation
16 希腊法律文摘
Areios Pagos 仅考虑 GCCP 第 510 条中所述的法律错误:庭审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则无效的规定;庭审时侵犯公共人物;法庭判决的理由不够充分等。
Areios Pagos 可撤销受到上诉的判决,根据法律错误的情况,会将案件交由合资格
的法庭重新审理,终止诉讼程序或宣告上诉人无罪。

13.限制条例

如果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得启动或继续刑事起诉。重罪的追诉时效为犯罪后
15 到 20 年,轻罪为犯罪后 5 年,小罪为犯罪后 1 年(《希腊刑事法典》第 111-
116 条)。案件处于待审状态时,如果是重罪,则时间限制延缓 5 年,轻罪延缓 3
年,小罪延缓 1 年。

14.引渡和司法援助

希腊认可多种有关刑事事项的引渡和司法援助的多边和双边条约,当中最重要的是
1957 年 12 月 13 日出台的《欧洲引渡公约》(第 4165/961 号法律)和 1959 年
4 月 20 日出台的《欧洲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 4218/1961 号法令)。
规定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至其他国家和互助的指导原则之规定一般也可在 GCCP 中
找到(第 436-461 条),附录亦适用。
根据第 3251/2004 号法律,希腊实施了 《2002 年度有关欧洲逮捕令的框架决议》,
引入了新的程序,加快了在整个欧盟地区引渡的速度和简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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