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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4

公私合营 (第 3389/2005 号法律)

作者

  • Constantinos Lambadarios, 律师、法律博士、法学硕士 Lambadarios Law Firm 合伙人 Lia Vitzilaiou, 律师、法学硕士- 国际商法(伦敦大学学院) Lambadarios Law Firm 高级律师

公私合营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项目是个什么概念?

公私合营项目是公众实体与私营机构就项目的业绩或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按预定的对价
达成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此,私营企业可通过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代表国家开展项
目的设计、融资、运营、建设维护及管理,该框架的目的是使私营及公共资金的结合
达到最优化。希腊公私合营项目的法律受第 3389/2005 号法律(并经第 3483/2006
号法律、第 3375/2009 号法律、第 3746/2009 号法律、第 3840/2010 号法律、第
3982/2011 号法律、第 4013/2011 号法律、第 4146/2013 号法律)之管辖。

术语“公众实体”包含哪些机构?

依据第 3389/2005 号法律第 1 条第 1 款之规定, 术语“公众实体”包括:a) 国
家;b) 地区行政组织,及地区市政和社区联合会;c) 公法上的法律实体;及 d) 全
部股份归属于第 a) 项、第 b) 向及第 c) 项下实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归属于本类
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私合营项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第 3389/2005 号法律第 1 条和第 2 条列出了公私合营项目需满足的相关条件:
a) 依据法律、合同或其组织章程之规定,项目涉及到的工程建设及所提供的服务可
归入公共实体的范畴。依据宪法之规定,仅归属于国家的活动,特别是国防、政
策监督、维护公正及执行依法判处的处罚均构成公司合营的标的事项。
b) 私营机构通过专为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匿名特殊目的股份有限公司 (SPVs) 缔结合
同。
c) 私营机构承担与融资、必要基础设施的提供及建设或服务的提供有关的风险,相
应的对价由公众实体(可用性款项 (Availability Payments))或服务的终端用
户(比如过路费)采用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d) 项目的融资由私营机构的资源提供担保。
e) 项目的总价值不超过 5 亿欧元(不含增值税)。但是,经跨部委公私合营委员会
做出一致决定,即便条件 c)、d) 及 e) 中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未满足,项目仍可能
归入第 3389/2005 号法律规定的项目中。但条件 a) 及 b) 均应得到满足。
3389/2005 号法律的标准得到满足,将其纳入《拟议合营项目清单》中。该清单是
一个不具有约束力的清单,但所列项目均可归入第 3389/2005 号法律项下的项目。
在清单定稿后,公私合营特别秘书处将邀请相关公众实体在两个月的期间内提交第
3389/2005 号法律项下项目的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提交给跨部委公私合营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发展、竞争力、基础设施、运输及网络部,财政部及环境、能源及气候变
化部作为常设成员,负责对将参与公私合营合同或相关合同的公众实体进行监督的部
委作为特别成员。跨部委公私合营委员会将在收到公众实体复议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做
出相关决定。若项目得到批准,跨部委公私合营委员将负责协调委托程序,该程序将
筛选出私营机构。

公私合营项目是否有快速通道程序?

是的,依据第 3894/2010 号法律第 2 条第 3 款(经第 4072/2012 号法律修订)。

向私营机构转让公私合营项目的程序是什么?

第 3389/2005 号法律第C章(第 7 条至第 16 条)确定了基本原则(平等对待、透明
性、比例原则、自由竞争等)、标准(从财务方面最有利可图的报价原则,或价格最
低原则)及用于筛选开展项目建设的私营机构的委托程序。程序简要内容如下:
a) 签约机关(公众实体)进行招标,并确定合同的范围、委托程序的性质(公开招
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对话或协商)、条款及条件,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最低资
质要求。在限制性招标、竞争性对话及协商程序中,签约机关可确定投标者的入
围名单;
b) 相关当事人提交方案;
c) 签约集团根据法律及竞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将负责开展项目的私营机构;
d) 最后,由签约机关与私营机构为相应目的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工具签订公私合营合同。

公私合营公司(私营机构)如何获得回报?

公私合营公司可通过签约机关获得回报,也可向最终用户收取使用费获得回报。在
第一种情况下,签约机关根据某些结果规格要求,通过可用性款项向公私合营公司
偿付初始投资。为获得全额回报,公私合营公司不仅需要负责进行项目基础设施的
建设,还应在合同期间内有效地运营、维护并管理项目。在合同期间终止之后,基
础设施转移给公众实体。在第二种情况下,在项目建设完工之后,公私合营公司的
初始投资通过向最终用户收费(比如过路费)的方式获得回报。付款程序及相关细
节应根据跨部委公私合营委员会的决定加以确定。若最终用户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全
额偿还公私合营公司,签约机关可在项目建设期间支付一次性款项,或在运营期间
支付可用性款项。

作为公私合营项目实施的项目是否有规模限制?

希腊法律并未限制开展公私合营项目的最低金额。但是,考虑到每份招标通知都会
产生某些费用,国家倾向于对类似项目进行组合,并为所有项目发布一份招标通
知。因此,相关预算通常相当高。公私合营项目的最大预算限制为 5 亿欧元(不含
增值税)。

谁负责公私合营项目的设计?

公私合营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由签约机关确定,有时还包括初步研究。但是,最
终研究的完成及交付通常由公私合营公司承担。

私营机构是否可提交项目的建议方案?

私营机构可向公众实体提交项目建议方案。但是,只有公众实体才能向公私合营特
别秘书处提交项目建议方案,无论是主动提出还是在私营机构提交建议方案之后。
在后一种情况下,若项目最终获得作为公私合营项目的实施批准,提出建议的私营
机构并不自动承担其建设:该私营机构应与任何其他候选人一样参与竞标。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案有哪些?

第 3389/2005 号法律第 31 条规定因公私合营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通过仲裁
加以解决,并规定适用法律为希腊法律。

公私合营框架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公私合营架构的主要优势可概括如下:
  • 相关项目的实施成本清晰。
  • 私营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及管理更快、更可靠。
  • 私营机构承担了与项目实施及管理有关的风险的大部分(建设、融资等)
  • 私营机构的经验及专有知识转移给国家
  • 私营机构(公私合营公司)可获得一些重要的优惠,简要内容如下:
a) 对于项目开发开始之前的所获得的应计利息,免于缴纳所得税。
b) 公众实体(希腊国家、市政当局、公共公司等)支付的所有财务捐助均被视为资
本补贴,且免于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所得税,且无需由第三方实体缴付任何费
用。
c) 增值税贷方余额将依据《增值税法》第 34 条的相关条款之规定,返还给特殊目
的公司。增值税返还的相关申请可随同每年的最终增值税申报表一并提交,且相
应的资金应在提交申请之后的 90 天内返还。
d) 所需行政许可的颁发时间加快(全部截止期间均为提交文件后的第 60 天,该期
间届满等同于授予许可)。但是,对于考古发现,上述 60 天的期限可予延长。
e) 项目实施总开支,包括建设费用、建设期间的应计利息及用于监督、保险的任何
其他费用,以及顾问费用、潜在的技术控制、法律费用、设立及重设费用,以及
保函费用均可根据特殊目的公司的选择,采用直线法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内进行
摊销,或在 10 年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特殊目的公司可在项目完工之前的一
个月内选择直线法的适用年限。
f) 特殊目的公司的税务亏损可进行结转,冲抵随后 10 个财务年度的应税利润。
公私合营项目及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差别有哪些?
a) 传统上来说,所有特许权协议均应根据法律核准,并因此须经议会批准。由于第
3389/2005 号法律:i) 确定了最低内容;ii) 相当清楚且灵活,因此需要议会批
准的偏差有限;及 iii) 解决了传统上需要特别立法监管才能解决的问题(参见
第E章及第F章中关于考古发现、环境保护、许可颁发的内容),公私合营合同无
需该等核准。
b) 成功中标者应为项目采用特殊目的工具是第 3389/2005 号法律的一项法定要
求,而尽管在实践中很普遍,这并非对特许权合同的要求。
c) 第 3389/2005 号法律规定特殊目的工具为其融资而提供的所有担保物均不包含
在特殊目的工具的破产财产范围中,且不得用于对任何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在特
许权合同的法律中,并无此类规定。
d) 依据第 3389/2005 号法律之规定,因合同的执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均应通过仲
裁解决。关于特许权的法律中并无等效的明文规定,且因此,潜在争议的解决须
采用专门方法来解决。但是,在实务中,所有特许权协议均包含一个详细的仲裁
条款。
e) 由于相对于特许权协议的专门解决方案,关于公私合营的法律条款规定十分详
尽,经验表明在特许权项目期间,通常会产生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会产生进行
法庭处理的挑战,而可以推测,公私合营项目的处理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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