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是否存在管理融资租赁协议的法律框架?
第 1665/1986 号法律,经修订及实施,(以下简称“该法”),首次在希腊引入融
资租赁的概念。该法并未提供融资租赁协议的具体定义,仅提及了构成融资租赁协
议应具备的某些特性。因此,根据该法第 1 条,融资租赁主要是指,租赁公司或
银行(出租人)与公司或专业人员(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在一
定期间内,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租赁有效期届满
时,承租人有权购买资产或续签租赁协议(选择)。该法只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
为何选择融资租赁,而不选择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任何想获取和使用资本资产、证券和/或其他财产而寻求融资的企业而言,融资
租赁是当代一种有利的金融工具,因为企业在享有资金总额的同时无需直接支付必
要的资金。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不得直接介入投资成本,且应保持其
信誉、整体状况甚至用于其他投资的流动资金不变(甚至在理论上)。一般来说,
融资租赁为潜在投资者提供以下优势:
• 筹措固定资产、资本资产而无需向出租人提供其他契约(因为出租人是租赁资产的所
有人)的能力;
• 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及其信用评级;
• 减少整体税项支出的机会(租金可以扣税);
• 利用来自私人金融资产的财政资源(售后租回商业大厦);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吗?
融资租赁是一种公司和/或自由职业者用来获取和使用资本资产以实现生产和投资目
标的金融工具。根据该法第 1 条,不论承租人的国籍和/或成立之地为何,通过融资
租赁获得的租赁资产应仅供承租人专业使用。因此,只要是为了开展任何类型的职
业或商业活动以及出于该目的而打算使用租赁资产,任何人(法人、自然人)均有
资格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与此相反,员工、消费者、公务员和/或任何其他未开展商
业经营活动的人员,原则上均无权进行融资租赁。
哪些实体有权提供融资租赁?
根据该法规定,目前实施的规定为,以下实体仅可以出租人的身份订立租赁合同:
• 以开展该法第 1 条中所指的运营为目的而成立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第 3601/2007 号法律第 1 条 第 1 款中所指,在希腊合法成立及运营的信贷机构;
• 在上述意义内,第 3601/2007 号法律第 13 条和第 15 条中所指,总部在欧洲经济区
成员国并在希腊建立分支机构或在希腊提供跨国服务的信贷机构;
• 在上述的意义内,在第三国注册并在希腊建立分支机构的信贷机构;
• 根据第 3601/2007 号法律第 18 条,第 3601/2007 号法律第 2 条第 11 款中所指,总
部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并在希腊建立分支机构或在希腊提供跨境服务的金融机构;及
• 在境外注册并在希腊建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为了在希腊开展租赁活动而成立的租赁公司必须取得希腊银行的授权,希腊银行负
责监督和管理此类公司、界定授权条件和设定偿付能力、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
是否应该直接联系租赁公司?
首先,通常承租人与供应商(即待租赁资产的卖方)进行洽谈,在此期间,承租人
选择适合其活动的资产,并同意供应商开出的资产购买价格。然后,为了筹措购买
资产的资金,承租人联系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仔细检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以及承租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租赁租金。如果租赁公司同意出资购买,则出租人和承
租人之间达成融资租赁协议。随后,租赁公司(出租人)将资产的购买价款结算给
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资产。
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为自己的企业租用任何类型的资产吗?
根据该法规定,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让与任何类型的动产和/或不动产的使用权,但
融资租赁协议可能存在下文提及的例外。此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下文中简称
为:
• 动产:机械、工业设备(商业、工业或农业用途)、收割机、拖拉机、推土机、其他
未注册的“带轮”资产、计算机及商业机器、IT 设备和其他商业机器、道路运输车
辆、机动车等;
• 飞机、直升机;
• 不动产(即专业建筑、农业地块、公寓、写字楼等);服务、船舶和/或任何类型的
小型飘浮船只,根据该法第 1 条第 2 段和第 3 段,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协议的对象。
此外,如果承租人是自由职业者[与法人相对],则专业建筑也不能用于售后租回交易
[与直接租赁交易相对]。
融资租赁协议有何不同类型?
虽然融资租赁协议存在不同的类型(即混合租赁、杠杆租赁、建筑租赁、递减租
赁、供应商租赁等),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的类型为:
(一)“直接租赁”交易: 根据该交易,承租人与资产供应商进行洽谈,并同意
供应商与购买该资产有关的所有事项(规格、价格、交货日期等)。租赁公司与承
租人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并结算购买资产的价款。然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资产。
因为出租人并未参与购买资产的洽谈,通常根据买卖合同买方可对资产卖方(供应
商)行使的所有权利,出租人一概让与承租人。承租人承诺保持资产的适用性,为
该资产签订保险协议,并在总体上承担因该资产引发的所有义务。换句话说,承租
人承担资产的所有风险;或(二)作为“售后租回”交易:根据该交易,签订租赁
协议之前,潜在承租人为待租赁资产的所有人。因此,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售资
产,收取转移财产约定的购买价款,随后签订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将资
产的使用权回租给承租人。该交易向承租人提供流动性,而不是根据直接租赁交易
交付具体资产的使用权。
可否“售后租回”所有类型的资产?
根据该法(经修订及当前有效),任何资产均可作为售后租回交易的对象。然而,
在实践活动中,售后租回交易主要存在于不动产(商业大厦)交易中。
租赁交易是否存在最低期限?
该法规定,租赁交易的最低期限取决于租赁的资产。因此,设备的最低租赁期限为
三(3)年,飞机为五(5)年,不动产为十(10)年。
租赁合同到期前可否偿还融资租赁的价款并购买资产?
可以。只要出租人同意偿还价款,通常可在租赁协议到期前偿还融资租赁的价款并
将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人。偿还价款前,承租人应先检查所有有关的税务事项。
可否转租租赁资产?
可以。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让与转租资产的权利。资产转租主要存在于不动产交
易(如酒店和/或房地产公司租赁营业场所,然后转租给第三方)和“乘用车”交易
(如汽车租赁公司)中。通常情况下,租赁公司会指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纳的转
租租金,以便租赁公司直接收取租金。因此,出租人会将租赁租金调整到转租应收
取的金额(对开)。
融资租赁协议何时解除?
融资租赁协议的解除条件通常为:
• 租期到期;全额付清租金的条件下,出租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 协议到期前购买资产;
• 资产遭到毁坏;
• 终止协议;通常情况下,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出租人会终止租赁协议;
• 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协议自动终止(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3 段)。
如果租赁公司被宣告破产,租赁资产会如何?
与承租人破产相反,出租人破产时租赁协议不会自动终止。出租人(就租金支付等
问题)对承租人享有的债权应转移为破产财产,租金应向破产管理人支付。租赁协
议到期和租金总额结算时,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通过融资租赁筹措业务资本是否存在财务利好?
如上所述,金融租赁机构的诞生是为了协助当地经济和促进投资的达成。因此,该
法对租赁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该法第 6 条,订立了因国家和/或国
有企业和一般而言因任何第三方身份而享有的完整、客观的税收、关税、费用的减
免及豁免权。此外,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不同,贷款协议只允许从总收入中扣
除支付给银行的分期付款利息,而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的承租人有权从总收入中扣除
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利息和本金)。租金金额被视为承租人的营业费用。此
外,根据该法第 6 第 1 段,除增值税和/或所得税外,以下情形无需缴纳任何其他
税收、关税、费用,且享有豁免权等:
• 租赁公司依据合同获取任何动产,然后通过融资租赁协议出租该动产。(除商业大厦
的售后租回及境外公司的财产转让外,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需缴纳财产转让税);
• 融资租赁协议本身;
• 转让协议或其他与融资租赁协议有关的协议;
• 公证人的费用等;
• 租赁协议到期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使资产是房地产),无需缴纳财产转让
税和剩余价值税。
融资租赁交易中是否涉及任何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IAS 17),融资租赁出
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将融资租赁项下的资产记录为应收款项,其金额相当于租
赁中的净投资额。收入应当予以记录,以便计算出租人在租赁中的定期净额投资回
报率。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将租赁物列为固定资产,并
列为未来租金支付的债务。租赁开始时(即从承租人有权行使租赁资产使用权之日
起),租赁物应当资本化。起初,资产的价值和负债应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
即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然后资产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固定资产一样,随着以下时
间的缩短而折旧 (1) 租赁期限和/或 (2) 资产的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