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案》:根据希腊法律,证券化类别主要有哪些?
应收账款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法案》对“债权证券化”进行了界定,“债权证券化”是指债权受让
公司从债权转让公司(发起人)购买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以及由上述债权受让公
司(发行人)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唯一方式)发行债券的发行行为和销售行为。此
类债券通过以下资金进行偿付:(一)上述所购应收账款中获得的收益;或(二)
发行人订立的贷款协议、信贷协议或金融衍生品。债券可在希腊境内或国外交付,
但被界定为采用“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其销售范围只限于投资者群体内,且投
资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50 人。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
同样,“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是指债权受让公司(发行人)从债权转让公司(发
起人)购买不动产的转让方式,以及由上述发行人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唯一方式)
发行债券的发行行为和销售行为。此类债券通过以下资金进行偿付:(一)经营或
销售上述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或收入;或(二)发行人订立的贷款协议、信贷协议
及金融衍生品。
什么类型的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证券化?
有资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进行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类型,并没有任何限制。此类应收账
款可以是发起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向任何第三方主张付款的任何一种债权,无论该
债权是否附条件,亦不论是现有债权还是未来债权,但后一种债权应进行定义或可
以被定义;其中包括由消费者支付的其他任何应收账款、来自服务方面的索赔、贷
款及其他银行产品、供应商针对公众和私人实体等收取的消费品应收账款和药品应
收账款。近来,应收账款的主要类型一直是消费者贷款和企业贷款。其他应收账款
也允许进行购买。对于房地产证券化,凡从证券化房地产资产管理中所获得的任何
应收账款,或从证券化房地产资产中积累的任何应收账款,均可以进行证券化。为
保证证券化应收账款(比如担保、抵押或质押之类的个人证券和专有证券)而设定
的所有抵押权,自应收账款购买协议生效(登记)后,也一并转移至发行人。此
外,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其他相关权利(例如,协议终止、协议修改,或根
据合同单方创建某一法律关系),也可以一并转让。
哪些实体有资格作为发起人?
证券化应收账款的发起人/转让人,只能是在希腊境内或境外具有主要营业地或居住
地的“商人”,境外“商人”则应在希腊有营业地点。根据希腊法律,“商人”的
概念大致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企业,还包括各类银行,其中银行是从事希腊资
产证券化中最常见的发起人。尤其是对于“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而言,发起人只能
是希腊政府、希腊公共企业(即国有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或由上述实体拥有
100% 股权的任何其他公司,或者是在雅典交易所上市且其总资产超过 3.5 亿欧元
的任何其他公司。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SPV(特殊目的公司)?
下面的例子中(其中包括来自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例子),《资产证券化法
案》引入了“特殊目的证券化公司”这一概念,即仅基于证券化资产之目的 (SPV)
而成立的实体,由其充当证券化资产的独家受让人以及资产抵押债券的发行人。上
述 SPV 可以(但不是必须)在希腊境内设立;但是,特别是对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方
面的 SPV 而言,法案明文规定必须在希腊境内设立。如果在希腊境内设立 SPV,则
此类公司必须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希腊有限公司),且主要受《资产证
券化法案》规定的特殊条款的管辖,此类条款在效力上优先于希腊普通公司法规定
的各项条款。在任何情况下,SPV 必须进行股份登记,即不得向不记名者发行。
经证券化的资产是如何转让的?
《资产证券化法案》中规定了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措施,此类转让应按照有关
希腊法律条款(《希腊民法典》第 513 条项下规定和第 455 条项下规定)规定的
销售方式进行,且只有在上述条款不与《资产证券化法案》项下规定的特殊条款相
冲突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资产购买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此外,还应
包括包含如下内容的一项声明:转让的唯一目的是进行证券化交易,以及已转让或
拟转让的应收款项最高金额的说明。所有要求(见下文)均实现后,证券化资产的
转让即告完成。
如何保证交易行为属于“真实性出售”?
由于《资产证券化法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转让方按照符合销售属性的方式对证
券化资产的权属和利益行使绝对处置权,因此,显然需要对“真实性出售”的法律
构架进行确认。据此,该法案明确规定,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行
为,不允许进行应收账款的受托转让,且与此相反的任何附条件条款/受托条款均属
无效约定。根据购买协议条款和一般民事法律规定,允许对购买价格进行调整或延
迟履行,同时也允许解除购买协议,包括允许签订关于应收账款赎回的附随协议。
关于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哪些规定?
有关转让的生效要件的规定,属于希腊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中特别重要的内容。证
券化资产转让的生效要件是:必须在公共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公共登记机关是按照 2844/2000 号法案之规定设立的,登记内容是有关资产购
买协议项下的内容要点概括,其中应包括主要条款(登记)。虽然《资产证券化法
案》中规定了SPV或发起人必须将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但该法同时也明确规定,通
知应视为与登记同时发生;从而成功地解决了与通知有关的一般分配规则所引起的
常见问题。在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方面,转让方还必须向“土地登记机关”登记房地
产转让行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租户以及与该房地产所有者存在契约关系的任何其
他人。
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即使在卖方/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有禁止或限制上述转让应收账款的任何合约协
议,但一经登记(或者以《出售及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较迟日期为准),转让行为
即发生法效力,其效力可以对抗所有各方当事人。此外,一经登记,附随在该应收账
款之上的所有登记的及经登记的证券权益,如抵押权等,均转移至 SPV 所享有。
服务商应具备什么资格?其作用是什么?
SPV 可将应收账款的管理/收取委托由发起人或者在欧洲经济区 (EEA)(服务商)境
内提供服务的信贷机构/金融机构进行,但服务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且必须在
公共登记机关(根据 2844/2000 号法案设立)处进行有效登记。如果债务人为消费
者且 SPV 为非希腊籍企业,则服务商必须设立在希腊境内。服务商从证券化资产中
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均应储存于银行计息账户(“服务账户”)中,该账户可以与
服务商自己的账户一起保管,也可以与在 EEA 境内开展业务的信用机构一起保管。
债权人的担保权和资产分离是如何实现的?
依据《资产证券化法案》项下规定的保护条款实现:
• “服务账户”( 所收取的款项存储于该账户中),应与服务商的资产相分离,并与
存款银行的资产相分离(如果该服务商不是银行的话)。
• 所有收取的款项、交付给服务商作为债券持有人利益担保的任何资产或证券,均不
得-没收、扣押,或作为反诉抵消权执行,或者受到其本人或其债权人的限制,且不
得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 一经登记,资产抵押债券的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债权人,诸如掉期交易方、流动
资金提供方等(资产证券化债权人),即可获得基于应收账款及“服务帐户”之上的
法定担保权,以确保与债券和 SPV 经营开支及其他义务有关的任何索赔的全额支付和
清偿。上述索赔之效力,优先于任何法定优先债权人(包括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
• 任何其他质押权或财产抵押权,在该担保权被解除之前,均对资产证券化资产不产生
影响。证券。
• 同样,禁止对证券化不动产进行再转让,亦不得在其之上设立任何用益权或担保权,
除非上述行为符合最初《资产购买协议》项下条款之规定。
破产程序的启动,能否影响资产转让之效力?
《资产证券化法案》明确规定,一经登记,与发起人、SPV、任何担保提供方或服务
商有关的任何破产程序,均不对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构成影响。该保护条款同样适用
于所有未来权,即使此类未来权是在有关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才创立,亦同样适用。
是否存在排除适用数据保护/保密规定的任何免责条款?
《资产证券化法案》规定了免责条款,排除银行业保密和数据保护法律的适用,从
而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或“数据保护机关”批准,即可无条件进行资产转让。仅基
于资产证券化之目的,一般性银行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发起人和 SPV之间,或者SPV和
其债权人之间。
是否有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任何特殊税收规定?
最后,《资产证券化法案》包含了针对税收效率的重要规定。其中,该法案规定:
• 应收账款的转让和收取,以及 SPV 签订的贷款协议、信贷协议和金融衍生品;
• 向SPV转入房地产及SPV转出房地产,以及向转让方/发起方再转让房地产;以及
• 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获得的利润、基于贷款协议/信贷协议和金融衍生品、任何抵押
品协议的执行而获得的利润,在一定条件下,包括基于房地产的执行而获得的利润,
均免于缴纳或承担任何直接税或间接税、关税、捐款、征费、权利或其他产权负
担,仅须承担任何适用的增值税、代扣所得税,以及可能应向雅典证券交易所证券
托管处支付的任何费用。法定登记费按最低固定登记费率收取。与任何资产证券化
文件或协议之公证有关的公证费和税率均规定了上限。
希腊银行发行的担保债券。根据希腊法律,什么是“担保债券”?
由于已提及的“担保债券”属于特定类别的债券,属于特殊法律框架和监管框架下
的目标对象,因此《资产证券化法案》专门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特别地,上述特殊
框架允许银行发行(直接发行或通过 SPV 发行)此类担保债券:以担保证券持有人
及某些其他债权人为受益人、且他们享有的优先权优先于某类合格资产所组成的共
同担保权。
法律框架
担保债券发行的法律基础,是当前有效的 3601/2007 号法案中第 91 条之规定(
《担保债券法案》)。根据该法案而制定颁布的二级立法,就与担保债券之发行有
关的监管框架进行了规范,特别是 2620/28.8.2009 号法案,即著名的《希腊银行
法案》(二级立法)。虽然《担保债券法案》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法案》之补充
法案,但其内容与后者相比有重大不同。此外,《担保债券法案》之效力,优先于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以及《破产法典》中的一般法律规定。从某一角度
看,除其他事项外,为了遵循《85/611/EEC 指令》第 22 条第(4)款规定的各项
标准,希腊已经制定了有关担保债券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按这些具体标准实施
的担保债券,能有效权衡有关信贷风险。
担保债券发行之框架有哪些?
《担保债券法案》规定了以下发行类型:
• 直接发行:由银行发行债券,且:
◎ 通过设立法定抵押权的方式,使共同担保之区分效力,优先于共同资产担保之效
力;或者
◎ 由银行发行担保债券并由“特殊目的公司”(SPV) 提供担保,SPV 获得共同资产
担保。
• 间接发行:由 SPV 发行债券(作为银行的子公司),其从该银行处获得共同担保资
产,并由该银行提供担保。
希腊担保债券发行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希腊担保债券的主要法律规定及监管规定的基本概况如下:
• 定位。与《资产证券化法案》的规定不同,《担保债券法案》规定,担保债券也可以
交付给公众和/或在监管市场上市。
• 受托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在《担保债券法案》中也称作“受托人”)可以是
在欧洲经济区(EEA)境内提供服务的银行或者银行子公司;此外,与《资产证券化
法案》之规定相比,除非在债券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上述代理人仅在故意不当行
为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债券持有人承担责任。
• 共同担保。包含在共同担保中的资产可以是来自贷款、信用贷款的应收账款及来自金
融衍生工具的(额外收益)、信贷机构的存款,以及由“希腊银行”所确定的证券。
在二级立法中,“希腊银行”对合格资产共同担保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关于以其他合
格资产替代和更换上述资产的条件、已发行担保债券的价值与抵押资产的价值之间的
比率、某些资产的放款抵押品比率,等等。
• 登记。包含在共同担保中的债权,由发行人与受托人作出规定,并在公众登记机构
(根据 2844/2000 号法案设立)以摘要表格形式进行登记。登记表格格式,通过部
长令文件确定。
• 法定担保。根据不同债券(比如受托人、服务商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对方)被确定
为担保债权人的债券持有人及某些其他债权人,通过法定资本证券权益之方式获得担
保,该效力优先于共同担保。
• 保护。在所有其他方面,《担保债券法案》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法案》中规定的
有关出现破产扣押的情况下享有优惠待遇的各种类似条文规定,对债券持有人和其他
交易债权人进行保护,以保证在共同担保资产中或者服务帐户中的扣押财产的安全,
和/或确保实现破产资产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