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014

私有化

作者

  • Vassiliki Strantzia, 律师,法学硕士 Lykourezos Law Offices 合伙人

私有化适用哪个法律框架?

私有化的适用法律框架是法律 3049/2002《公有公司私有化及其它规定》(政府公报
A’212/ 2002 年 9 月 10 日)(可能被修正,视实际情况而定)。

哪个机构负责管理私有化?

私有化的管理机构是部际资产¬重组与私有化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部长(
担任-主席)、发展、竞争与海事部长、环境、能源与气候变化部长、基础设施、交
通、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长、代表国家监督相关企业部长。在财政部设资产重组与私
有化特别秘书,协助部际委员会履行职责。

哪些企业适合私有化?

国有企业适合私有化。就私有化而言,国有企业指希腊国家股份在其权益中占比超
过 50% 的企业,或希腊国家出资额在其出资总额中占比超过 50% 的企业。就私有化
而言,希腊国家股份在其股本中占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亦被视为“公共公司”。依
据部际私有化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私有化法律亦可适用于公共公司及其它公共机构
的子公司,利用国家资产而设立、将国家资产作为出资额注入的公司,国家在其它
公司的少数股权。-就此目标,依据法律 3986/2011《中期财政战略计划 2012-2015
的适用紧急措施》,设立了“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另外,依据法
律 3985/2011《中期财政战略计划 2012-2015》,希腊国家已公布了一份将被私有化
的企业与资产目录。

“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的成立目的是什么?

依据法律 3986/2011,“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的目标是透明、合理
利用希腊国家及(其股本直接或间接完全为希腊国家或公共法律规定的法定机构所
有的)公共机构的私人财产。该等财产尤其包括法律 3985/2011《中期财政战略计
划 2012-2015》B 章表二列出的公司,及该表提及的不动产与财产权、开采与管理
权、经济利益、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开发权。以上资产将-无条件转移
至“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利用该等资产获得的收益全部用来偿还
希腊的国家债务。为达此目标,依据部际资产重组与私有化委员会 2011 年 09 月
16 日 187 号决定,及依据法律 3985/2011《中期财政战略计划 2012-2015》B 章表
二列出的公司,以下资产将被转¬移至“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
a) “雅典国际机场股份公司 (Athens International Airport SA)”9,000,000 股
份,占其股本的 30%;
b) “希腊石油股份公司 (Hellenic Petroleum SA)”108,430,304 股份,占其股本
的 35.477%;
c) “Hellinikon SA”15,000 股份,占其股本的 100%;
d) “通用矿产与冶金公司 (General Mining & Metallurgical Company LARKO
SA)”7,686,362 股份,占其股本的 55.19%;
e) 1995 年 07 月 31 日,希腊国家与 Hochtief Aktiengesellschaft vorm.
Helfamann、ABB Calor Emag Schaltanlagen AG、H. Krantz – TkT GmbH and
Flughaten Athen – Spata Projektgesellschaft mbH 签订合同,将合同有效
期延长至 2046 年 06 月 11 日,该合同第 4.2 条中的权利。
f) 依据法律 339/1936 希腊国家制作、运营、发行、综合管理公共彩票的权利(包
括法律 1947/1991 第 17 条规定的有效期为 12 年的即期开奖公共彩票),但
依据部长决定 2/84003/0049 在权利证券化过程中已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除外;
g) 希腊国家截止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的征税及获得财政收入权利,及依据法
律 3431/2006《国家电信与邮递委员会一般许可法规》将移动通信服务及与移
动通信服务相关的其它服务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及商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收入获
取权。
另外,依据数个部长决定(第 222/2012、223/2012、225/2013、234/2013号部长决
定),希腊国家的大部分不动产及管理主要港口的国有公司也被转移至“希腊共和
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
“希腊共和国资产开发基金股份公司”可通过任一适当方式,尤其是以下方式利用
该等资产:
(a) 出售
(b) 自不动产权利(尤其是平行所有权与垂直所有权)获得固定收入;
(c) 转让资产的不动产权利
(d) 对使用或开发权进行特许
(e) 转让管理权
(f) 将资产作为权益投入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后出售
(g) 权利证券化

私有化有哪些形式?

依据法律 3049/2002,私有化可采用以下形式:
(a) 出售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企业的资产或分支机构
(b 企业在股票市场或其它有组织市场公开发售
(c) 在签署股东协议或未签署股东-协议的情况下,出售企业股票的全部或一部分;
继续出售企业股票,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得该等出售生效(尤其包括成立企业、
企业重组或改组的程序)。上文提及的股东协议可规定,多数股股东-应选举少
数股股东指定的各方担任董事会董事,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少数股股东有权
指定最多 1/3 的董事
(d) 授予利用企业的许可或准许
(e) 以现金、固定资产、分支机构、权利、股票等形式出资,成立公司或参与公司
(f 将企业整体或其资产、权利、部分、分支机构以任一方式出租
(g) 将企业管理权转让给第三方
(h) 交换股份。可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私有化。

私有化需要通过哪些程序?

部际资产重组与私有化委员会规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在其决定中,
确定了私有化方式,投标书评估的范围、程序、标准。通常,招标之后,希腊共和
国会聘用法律与财务顾问,协助推进私有化进程。顾问与希腊共和国一起为每一次
私有化拟定最适当程序。希腊共和国顾问(或者在没有希腊共和国顾问的情况下,
资产重组与私有化特别秘书)拟定报告并提交给部际委员-会,并附上私有化的估计
时间表。部际委员会也可以确定,通过与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谈判来进行私有
化。待出售国有企业、希腊国家或希腊国家顾问可邀请所有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投
标,在其相应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投标程序、截止期限、投标内容、提交投标
书条件、保函(如果认为有必要)。通常,招标程序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在外国报纸与本地报纸发布《项目意向书提交邀¬请函》,规定参与投标的投资者需
具备的具体专业、财务、技术资格。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提交《项目意向书》及《
项目意向书提交邀请函》规定的、能够证明投资者技术、财务、法律地位的证明文
件。挑选进入第二阶段的合格投资者,进入第二阶段前,邀请其在《保密协议》上
签字。在第二阶段,在对入选进入第二阶段的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并且该等投资
者对希腊共和国及其顾问拟定的合同草稿提出意见后,邀请其提交有约束力的《投
标建议书》。

如何评标?

合同应授予整体上最有优势的投标人。为选出最有优势的投标人而需要考虑并评价
的评标标准是,投标人在企业活动上的经验、投标人的偿债能力、投标-人完成交易
的能力、报价、投资项目质量、投标人规模与形式、投标人在接受私有化的企业内
保留工作岗位或创造新的工作机会的能力。在提交其投标报价之前,有投资意向的
投资者可了解适用评标标准。

会为事关公众利益的国有企业及公用事业制定特别私有化机制吗?

多部(财政部、发¬展、竞争与海事部长、代表国家监督相关企业部长)制定的法律
3049/2002 a)规定接受私有化的、事关公众利益的国有企业与公共企业,如果与国
防、国家安全、公众健康、能源、交通-与通信、保护市场的有效运转、国家自然资
源的开采有关,则其做出的战略决定需要国家同意, b) 规定了受保护的商品,详列
了需要国家同意的战略决定;c)确定了做出国家同意所依据的条件。该等决定必须
依据为实现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清晰、明确标准做出,该等标准应适当并应无差别
实施。以上多部部长决定亦规定,国家可保留一定数量股份(黄金股),该等股份
代表了特权(比如,对战略决定的否决权)。在实践中应注意,该等权利或特权在
公司章程或特别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私有化适用特别税制吗?

依据法律 3049/2002,为私有化而订立的合同及/或采取的行动(包括企业合并、分
离、解散及不动产、动产、股票或任一权利、财产或动产或不动产出资、分支机构与
业务一部分、不动产权利登记(包括-抵押、留置、担保)的相应转让)免税(包括
资本利得税、关税、印花税、供款、权利或以希腊国家或第三方为受益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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