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措辞实际上相当于《欧盟运作条约》(TFEU) 第 101、102 条的直译,最初引入是
在希腊加入欧共体之前,并一直未更改,留存至今。 这两项条款规定了一系列具有
指示性作用的典型(本质上) 违反情况(见下文)。
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希腊竞争法旨在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造福消费者。 列于第 3959/11 号法律第
3 章第 1 条的反竞争协议之既定豁免条件(相当于 TFEU 第 3 章第 101 条)确认
了上述内容。
希腊竞争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凡存在商业活动(功能标准),上述规定即适用于所有行业,即私人实体和公共实
体。 还必须注意到,在希腊竞争委员会 (HCC) 实践中,过去发生过几起涉及自由职
业者(牙医,律师,工程师)的案件。
在最近一起案件中,(判决 501/V/2010),希腊竞争委员会 (HCC) 调查了一起涉嫌
代表雅典市政府滥用咖啡馆、餐厅等门外人行道使用特许权期限的行为。人们认为
此举非经济活动,因此雅典市政府在该案件中不被视为企业。
什么是相关市场?
按照欧盟的做法,第一步是界定相关产品和地域市场,然后估计市场中利益关系方
的市场能量。 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所有被视为可由消费者依据产品特性、价格及预期
用途进行更换或替代的产品和/或服务;相关地域市场包括公司感兴趣的区域,在该
区域中有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并且竞争条件充分均衡。 向希腊竞争委员会 (HCC) 提
交的大部件案件中,相关地域市场一般涉及整个希腊国境,这一点通常被视为“一
般能够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同时也适用 TFEU 第 101/102 条。
反竞争协议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第 3959/2011 号法律第 1 条,禁止以反对希腊境内竞争或使预防、限制或曲
解希腊境内竞争生效为目的的企业之间的所有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所有决定以及
协同行为,尤其是:
(一)直接或间接固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二)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
(三)分享市场或供应来源;
(四)对其他交易方的相同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阻碍竞争,尤其是在没有正
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购买或订立任何其他交易;或
(五)合同的订立与否取决于其他方是否接受额外的义务,但该义务就其性质或商
业用途而言,与该合同的标的物并无关联。
该禁令适用于横向和纵向行为,不同点在于,第一类(“卡特尔”)被视为构成侵
权最严重的类型,且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至于纵向协议,《欧盟集体豁免条例》
(见下文)也在希腊适用,维持转售价格和限制被动销售构成关注的焦点。
豁免
根据第 3959/2011 号法律第 3 章第 1 条,第一段落的规定可能已被声明,不适用
于企业之间的任何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任何决定、任何协同行为,这有利于改善
商品的生产或分销,或者促进技术或经济的进步,同时让消费者公平分享所带来的
利益,并且不会:
(一)对相关企业施加达成这些目标的非必要限制;
(二)就涉及的大部分产品,为该企业提供消除竞争的可能性。
按照欧盟的模式,上述豁免条件具有累计性。 考虑到通知制度仍然具有强制性(根
据第 703/77 号法律第 21 条),根据欧盟 1/2003 号条例引入的自我评估制度在希
腊只是部分采纳,直到新竞争法(第 3959/2011 号法律)实施。 现在该程序已经被
废除,一旦累计达到上述条件,豁免自动适用。 涉案企业负有评估责任。
新法(第 3959/2011 号法律第 4 章第 1 条)亦阐明,《欧盟集体豁免条例》也适
用于希腊境内类似行为的豁免,但根据 TFEU 第 1 章第 101 条,不得影响成员国之
间的贸易。
建立支配地位的条件有哪些?
希腊法律未对支配地位作出定义。 欧洲判例法已规定支配地位的构成元素,希腊竞
争委员会 (HCC) 亦遵照其定义。 具体即为,市场份额的条件(可能> 40-50%,取
决于其余企业的市场能量分布)和公司独立于竞争对手和客户而行事的能力。 当
然,整体市场结构总是趣味横生(其余竞争对手、法律或实际阻碍等进入壁垒),
所以,只要市场份额的分散程度高,即便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少(哪怕约为 30%),
也可能占据支配地位。
至于集体支配地位,这个概念源于欧盟的做法和判例法。 人们普遍接受,它有两个
前提条件:
- 其一,涉及寡头垄断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
- 其二,同一市场内其他竞争对手未对这个“单一实体”施加任何重大竞争限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定义的?
第 2 条禁止一家或多家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无论在全国市场或地
方市场,均被禁止。 这种滥用行为可能特别包括:
(一)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二)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
(三)对其他交易方的相同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合同的订立与否取决于其他方是否接受附加义务,但该义务就其性质或商业
用途而言,与该合同的标的物并无关联。”
根据上述示例可以确定,该条文并未区分横向(排他)和纵向(利用)实践,因此
两种可能的滥用实践都包括在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形式千变万化,因此我
们只简单地强调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特别感兴趣的两点: 回扣和掠夺性定价。
有一点毋庸置疑,随着欧盟判例法的演变,要使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落实可行的折
扣政策相当困难,因为这样的政策需在现实市场中有效运行的同时完全遵守竞争规
则。 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点是,与销售目标等挂钩的回扣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接受,
即回扣依成本而定且比例适当。 按照欧盟的做法,基本原理很常见,即防止支配性
企业采取任何最终绑定客户并将客户从潜在竞争对手中排除的行动。
至于掠夺,对这种行为进行适当评估存在详细成本分析的先决条件。 作为一般规
则,临界阈值是平均可变成本,因为销量低于该成本会被视为滥用。 除此以外,应
在各个市场的具体竞争条件框架内,根据特定基础调查各种情况。
防止滥用
防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其与商业基本原理相关联的正当理
由。 另外,潜在最高利益(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可能抵消滥用行为的表象。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特定产品的整体评估,均衡性至关重要。
必须指出,尤其在涉嫌歧视的情况下,禁止类似情况不同对待往往被曲解为“一刀
切”平等对待。 然而,不能亦不得忽视具体实践的细节,因为例如,客户之间的信
用风险和/或销量不同,就可能构成享受不同待遇的充分理由。 全面了解各个情况
的事实,结合有力的法律分析和经济竞争力评估,是处理灰色地带的先决条件,其
中大部分属于竞争法规则。
希腊的竞争执法部门有哪些?
一般来说,希腊竞争委员会(HCC) 掌握希腊法律有关保护自由竞争的执法权(第
3959/11 号法律),该委员会同时也是实施相应欧盟条例(TFEU 第 101、102 条)
的国家竞争管理局。
但是,根据欧盟通用框架,为了在希腊实现电信、邮政服务和能源领域自由化,特
地为这些领域设立了独立的部门(国家管理部门),即希腊电信和邮政服务委员会
(简称“EETT”)以及能源管理部门(简称“RAE”)。 国家管理部门同时还掌握
其他具体领域的管理权限,但管理部门在上述领域中更具备执行第 3959/11 号法律
的资格,虽然与希腊委员会合作或转介希腊委员会也可以。
希腊竞争委员会的结构是什么?
根据第 3959/11 法律,希腊竞争委员会(HCC) 由 8 名成员组成,其中 6 人是全职
任命官员(主席、副主席和 4 名委员)。 考虑到,根据此前第 703/1977 号法律的
管理体制,希腊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1 名主席、4 名委员和 4 名兼职成员),
故规定了过渡性条款,以便向新结构过渡。
调查可以依据权职开展(比如涉及公共利益或特定反竞争模式引起当局注意),或
接到第三方(通常为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投诉后开展。
第 3959/11 号法律特别赋予了竞争总理事会(希腊竞争委员会组成部分)以调查权
限,且大体上与欧洲竞争管理部门典型的类似权限相同。 开展调查需要获得希腊竞
争委员会主席的书面授权,该授权书需应界定调查的范围和法律依据,并提及可适
用的制裁,以便在企业未能遵守和合作时供参照之用。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公职人
员和/或管理部门也可能卷入竞争总理事会官员开展的调查,这种情况下,仍要遵守
宪法限制(例如,搜查企业代表的住所需取得法庭授权。)
企业不服从调查(例如,拒绝提供信息或提交误导性数据或隐藏文件)会遭到行政
和刑事制裁。
一旦调查结束,竞争总理事会将评估调查结果并与一名委员合作,负责起草建议书
(类似于异议声明),提交给希腊竞争委员会。 该建议书将通知涉案各方,以
便各方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希腊竞争委员会表明自己的立场(听证前的权利)
。 在第一阶段,可以向合资格的行政上诉法庭对希腊竞争委员会的裁决提起上
诉(简称“prosfygi”),然后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递交撤销判决的诉状(简
称“anairesi”)。
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制裁
根据第 3959/11 号法律第 25 条,希腊竞争委员会有权:
- 强制企业停止侵权并避免将来再次侵权,
- 接受企业做出的承诺,并强制企业履行该承诺,
- 强制企业按照比例实施行为或结构上的救济措施,
- 宣读建议书,并警告企业,再次违反将处以罚款/罚金,
- 经希腊竞争委员会证实未停止违法行为或再犯,则没收罚款/罚金,
- 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取决于侵权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但不超过企业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
的 10%。 希腊竞争委员会亦遵守欧共体的罚款计算指南。
根据第 3959/2011 号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具有三项新规定:
一)如果是企业集团,则需考虑集团总营业额。
二) 如果企业享有的经济利益可以量化,则罚款不能低于该利益
(即使超过阈值的 10%)。
三) 个人违反第 3595/2011 号法律将面临两方面的个人责任: 一方面,与企业一起
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连带责任(该条款亦列于第 703/77 号法律之中)。 另一
方面,如果牵涉准备、组织或实施违法行为,则可能面临独自承担 20 万欧元以
上 200 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 3959/2011 号法律和/或 TFEU 第 101 或 102 条也会面临刑事制裁。 根据
第 3959/11 号法律第 44 条,违反类型不同则制裁不同:
- 横向违反 2 到 5 年的有期徒刑及 10 万欧元以上 15 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 纵向违反 1.5 万欧元以上 15 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 滥用支配地位 3 万欧元以上 30 万欧元以下的罚款。
服从
根据第 1/2003 号条例和希腊竞争法,“服从判决”程序提供了一种机制,以正式“
和解”的方式处理竞争法案件,类似于美国的同意判决。
涉案企业可向希腊竞争委员会自愿提出承担特定的行为或结构服从义务,以终止涉
嫌侵权(无论是反竞争协议/决策/协同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出现以下情况时,希腊竞争委员会可以考虑此类服从并强制企业履行此类服从:
(一)涉案企业消除了希腊竞争委员会的初始竞争忧虑,(二)该案件无法用罚款
解决(这一点排除了绝对卡特尔案件服从判决的可能性),(三)有充分理由证明
委员会本身具有使服从产生约束力的局限性,且委员会未做出正式禁令判决。
必须指出的是,希腊竞争委员会对接受服从与否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从宽处理
从 2005 年起,从宽处理被引入希腊竞争法。 随着欧共体各个《从宽处理通知》(
概括而言)出台,希腊竞争委员会做出了第 526/VΙ/2011 号从宽处理判决。
从宽处理仅适用于横向卡特尔案件,不适用于纵向卡特尔案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件。 按照欧盟的做法,从宽处理有所区分:
- 如果企业第一个提交卡特尔证据,提交时希腊竞争委员会持有的证据并不足以开展
调查或发现侵权,此时企业完全免除罚款,以及
- 如果企业向希腊竞争委员会提供涉嫌侵权的证据,且该证据与希腊竞争委员会已持
有的证据相比具备“显着的附加价值”,此时企业减轻罚款。
企业还必须:
(一)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始终全面积极地合作,并向希腊竞争委员会提供所有自身
持有或未来可能持有的信息和证据。
(二)向希腊竞争委员会提交信息时停止参与涉嫌侵权的活动。
(三)不得唆使其他企业参与侵权活动。
(四)对于从宽处理申请事宜必须绝对保密,直至调查和希腊委员会的案件报告起
草完毕
(五)此前未曾参与任何经国家竞争管理局或欧盟委员会确认的卡特尔案件。
据我们所知,关于希腊竞争委员会的调查,目前为止仅有一次从宽处理请求,即牛
奶行业的卡特尔活动,但这一请求因其他原因被驳回(该案件一直是希腊的重大丑
闻,涉及对前总经理及其他方涉嫌勒索和其他犯罪行为的指控)。
私人实施
根据一般规定,私人实施是可行的。 从这个角度而言,可针对因被禁止的滥用行为
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民事法庭寻求赔偿。 此类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 914
条。 赔偿金应补偿任何经证明因滥用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利润损失,
但不包括惩罚性赔偿金。
2010 年曾试图在各个欧盟白皮书框架内立法促进此类索赔,但未能继续。
对于拒绝处理及使用电信领域必要设施,曾出现过一些罕见的案件,这些案件结合
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一般规定的权利滥用(《民法典》第 281 条)。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已提交民事法庭的竞争案件,但法官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这给
有效的司法保护造成了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