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13

垄断

作者

  • Thenia Panagopoulou, 律师,法学硕士 A.S. Papadimitriou & Partners Law Firm 合伙人

有效的反垄断立法有哪些?

第 3959/2011 号法律“自由竞争保护”(《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控制。

《反垄断法》有哪些条款规制垄断?

《反垄断法》第 2 条的制定就是为了规制垄断和市场能量。该条款主要关注占“支
配地位”企业的单方面行为。《反垄断法》并未定义“支配”的一词。希腊竞争委
员会 (HCC) 将支配地位定义为一家企业享有的经济优势,企业据以防止有效竞
争,并且独立于其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行事。支配地位由各种指标建立,
在某些情况下,其中最重要指标的是市场结构。有鉴于此,支配地位可按市场份额
评估,但是《反垄断法》并未规定具体阈值。竞争管理局考虑的其他重要因素是,
以赚取垄断利润为目的,高于竞争水平的限制产出或提高价格的能力。关键在于能
够长期维持的雄厚市场能量。当然,这适用于国有垄断或国办垄断的情况。
《反垄断法》并没有特别禁止准许垄断,但禁止允许因形成垄断而违反完成规则的
举措、协议及某些行为。为了评估竞争规则的违反情况,以及评估垄断对特定市场
的影响,希腊竞争委员会的着手点往往是控制价格的能力。《反垄断法》第 2 条规
定了滥用支配地位的问题。第 2 条列出了非详尽的滥用类型。具体而言,滥用可能
包括:
• 直接或间接地设定不合理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 限制生产,消费或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
• 对相同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尤其是无理拒绝出售、购买或订立其他交易,从而使一
些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 协议的订立附加接受额外义务的条件,或所订立的额外协议就其性质而言或根据商业
惯例,与该合同的标的物毫无关联。
部分上述做法,如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分配市场或客户、设置最低转售价
格或禁止被动销售,已被希腊竞争委员会视为本身违法。此外,鉴于一些领域仍然
由国有或国办垄断企业(如国有公共电力公司管控的电力领域,或由部分国有垄断
企业 OPAP 管控的博彩领域)垄断,监测违反包括 TFEU 第 106 条(前身为欧共体
第 86 条)在内的禁令至关重要。最高行政法院作出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违反欧共体
第 86 条(现为 TFEU 第 106 条)的行为感到不满,可以向希腊法庭提出请求,以
违反欧共体第 86 条(国务院第 2176/1996 号决议)为由质疑协议的有效性。《反
垄断法》第 46 条规定,该法适用于发生在希腊境外或非驻希腊企业或协会实施的任
何因限制竞争而对国内市场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为,即使该等限制来自企
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协会决定、企业或协会的协同行为、企业集中。

合并控制法规是否对企业试图成为垄断企业有所规定?

《反垄断法》中涵盖的合并控制法规旨在防止集中核准,以免造成垄断的形成,不
论是市场垄断(企业创建或大幅巩固支配地位)还是对整个相关市场或大部分市场
形成严重的竞争限制。希腊竞争委员会在判定企业是否是垄断企业或是否意图通过
集中成为垄断企业时,进入壁垒或扩张壁垒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希腊竞争委员考虑
的其他方面有:
• 涉及集中的企业的可用资产和财务实力,
• 消费者的选择幅度,
• 市场份额和企业在技术开发和商业或工业专门技能方面超越竞争对手的优势,及
• 获取原材料的渠道。

是否存在任何其他立法规范特定的市场领域?

存在一项专门法律(第 3592/2007 号法律),适用于媒体领域市场(电视、广播、
报纸、杂志),其目的是保障媒体领域的多元化、透明度和良性竞争。 规范媒体领
域的法律界定了支配地位的阈值,但这一阈值取决于企业或个人活跃的媒体领域市
场(从 25% 到 35% 不等)。
在能源领域中,将希腊电力市场(由内阁决议修订和补充的第 2773/1999 号法律、
第 3426/2005 号法律、有关可再生能源并由第 3851/2010 号法律和第 4011/2011
号法律修订的第 3468/2006 号法律)及希腊天然气市场(第 3428/2005 号法律)自
由化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反垄断规则,旨在逐步将这些此前由国家垄断企业独家管控
的市场自由化。能源法律法规规定了私人投资者的竞争规则和激励机制。上述法规
强制实行进入电网和其他类似自然垄断基础设施的竞争规则。
哪些部门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对特定市场领域负有责任的机构详情。
主要负责向所有市场领域执行《反垄断法》的部门是希腊竞争委员会(HCC)。希
腊竞争委员会保护市场的正常运作,确保竞争规则的执行,核实任何违反《反垄断
法》和欧盟立法的行为,收集并检查每一个相关文件,对违反者处以罚款,对不遵
守者施以处罚。希腊竞争委员会作为独立机构,具有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对于最近自由化的具体行业(如电信和能源),有关监管部门也负有实施反垄断规
则的责任。希腊电信和邮政委员会 (EETT) 是电信领域的国家监管部门,负责监
督和管理电信和邮政服务的相关市场,确保在这些市场中实施《反垄断法》。希腊
电信和邮政委员会享有自由裁量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征求希腊竞争委员会的
意见。
在能源市场,能源管理局 (RAE) 受托监测和控制电力市场以及反垄断规则的合
规情况。能源管理局主要享有咨询和建议权,其职责是促进该领域自由和良好的竞
争,以便为最终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所有其他市场,均由希腊竞争委员会管辖。《反垄断法》第 24条 规定了不同部门之
间的合作条款,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

希腊竞争委员会是否能够防止竞争监管障碍的出现?

根据新的《反垄断法》(第 23 条第 1 款),希腊竞争委员会具有改进后的咨询功
能。《反垄断法》增强了希腊竞争委员会的干预权力,以便消除竞争监管障碍。出
台法律的部门提出请求后,希腊竞争委员会还可以针对法律草案及法规的条文发表
意见。此外,希腊委员会有权对特定的经济领域进行干预,并建议废除可能导致限
制有效竞争进而形成不必要法律障碍的立法规定。
《反垄断法》赋予了希腊竞争委员会必要的独立性,以便能够减少国家和其他垄断
企业的市场能量。根据《反垄断法》,由议会任命总统和副总统。根据此前的框
架,总统由内阁任命。这一规定受到指责,因为它将政府和希腊竞争委员会的独立
性联系了起来。近日,在第 23 条第 1 款的基础上,希腊竞争委员会提出了一则意
见(第 12/VI/2011 号意见),建议废除有关分销婴幼儿奶粉的内阁决议,因为该项
法规设置了进入壁垒,而根据公共政策考量,该项决议并不合理。根据希腊竞争委
员会的意见,上述法规对潜在竞争者(如食品零售商)设置了进入壁垒,并将零售
市场排除在外,同时限制了供应商使用其他分销网络的自由,因组合分销和价格竞
争导致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潜在好处被剥夺。

哪些主要领域依然存在国有垄断?

从历史上看,希腊的国有垄断一直处于充满实践限制的封闭式经营状态,声称此类
做法是考虑公共利益的必要之举。如今这一观点受到质疑。尽管如此,以前的垄断
企业,比如公共电力公司 (PPC),仍然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
2011 年 7 月 15 日,能源管理局对公共电力公司 (PPC) 处以了罚款,理由是
其作为国家供电网络的运营商违反了一系列义务,阻碍了希腊电力市场良性竞争的
发展。能源管理局在其判决中认定,公共电力公司的某些做法对电力零售市场的增
长和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根据能源管理局的意见,鉴于公共电力公司的以下情
况,其责任有所增加:一)在供电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及二)多年来是希腊电力的
唯一运营商和供应商,因此,分销及供应的区分并非出于消费者的利益而建立(运
营商 - 网络的所有者)。
因为希腊天然气输送系统运营商 SA (DESFA) 拒绝向私人供应商授权而引起投诉,能
源管理局最近颁布了一项决议,废除了私人公司、竞争对手和此前已取得进入电网
权利的国有垄断公司公共天然气公司 (DEPA)进入天然气市场的壁垒。
最近投票通过的第 3986/2011 号法律,名为“2012 至 2015 年适用财务和金融策略
中期框架的紧急措施”,建立了一个基金会,负责将属于希腊国家的资产私有化,
包括公共企业、基础设施、国家垄断权利及房地产。私有化计划包括数量庞大的国
家活动,其中部分活动迄今为止仍为希腊政府所独有:比如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
港口、供水及污水处理服务和国防工业。然而,私有化有可能导致私人垄断取代公
共垄断。竞争管理局面临的挑战是,确保私有化将造福消费者,尤其是在依赖网络
使用的领域,因为这些领域无法被轻易复制,或者服务不可或缺,且需要“普遍”
提供(供水、污水处理和基本邮政和电信服务)。

根据《反垄断法》,享有何等请求权?

可以使用书面专用表格向希腊委员会递交投诉,该表格可在希腊竞争委员会网站
(www.epant.gr)上在线获取。
除了递交投诉以外,《反垄断法》规定,希腊法庭可以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第 1
条和第 2 条以及 TFEU 的第 101 和 102 条。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因存在违反竞争
法的行为向希腊民事法庭提出请求,依据竞争法质疑协议的有效性,或以违反欧共
体和/或希腊竞争规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应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但条件是行为人有行为意图。存在违反 TFEU 第 106 条
规定的禁令之行为,也可向希腊法庭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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